【以案释法】车辆送修四年未取车 4S店诉至法院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今天我们来关注法院庭审的案例,司机将公司车辆送到4S店维修,修好后却长达四年拒付维修费,也不去取车,那么,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谁来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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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4S店诉称,2018年6月,魏某驾驶四川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车辆,在使用期间致车辆受损,将车送至4S店维修,共计产生维修费22000多元。2018年12月,4S店将车辆维修完成后通知魏某取车,但魏某一直拒绝取车,并称自己不是车主,拒绝支付维修费。

近期,4S店将送修人魏某,及车辆所有人四川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维修费2万余元、产生的利息及车辆保管费4万余元,并确认4S店对该车享有留置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魏某将受损车辆送至原告4S店处维修,故4S店与被告魏某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虽未经被告魏某确认修车费用,但被告魏某交付维修车辆后长达四年未取回车辆,原告通知取车亦未提出异议,故法院对原告提交维修清单载明的维修费用予以确认。

至于被告四川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并非修理合同相对方,要求其承担支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在判决中提到,4S店对于送修车辆,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留置权,什么是留置权呢?有请法官以案释法。

法官介绍,4S店与被告魏某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4S店已完成车辆维修,被告魏某应当支付维修费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介绍,就本案来说,4S店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魏某享有债权,因此原告4S店对该车辆就依法享有留置权。

法律也规定了,债权人有权就留置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那么什么是优先受偿呢?

法官介绍,留置权为法定物权,不由当事人直接约定设立。而且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行使留置权随意留置,留置权的成立有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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