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总则、计划与入库、前期开发与管护、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明确土地入库条件
为提高土地储备的前瞻性、规范性、科学性,指导土地储备工作稳定、有序、高效开展,《条例》规定,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条例》高度重视教育、医疗、养老等重要民生问题,要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民生保障需要,科学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条例》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为保证“净地”供应,《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纳入储备土地库的条件,严格限定了不得入库的情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无土地补偿争议及其他纠纷的土地可纳入储备土地库;土地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纳入储备土地库。
细化前期开发与管护规定
规范临时利用土地行为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一般处于闲置状态,应当合理利用、科学管护。《条例》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储备土地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的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倾倒垃圾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保护储备土地免受破坏。
为避免土地闲置浪费,发挥储备土地资源效能,《条例》规定,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利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同时,对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具体要求、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条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详细规定。要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规模确定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所需日常经费应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在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方面,《条例》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原则,详细列举了可以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五种情形,尤其是对足额支付被征收对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社会保险费用及依法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同时,《条例》还对非法占用储备土地,在储备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不依法履行土地储备工作职责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拓玲 实习生 张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