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建议设定泄露信息处罚规则
3月20日,一则“求职简历被招聘者发布到微信朋友圈”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
据报道,求职者郭女士于3月初通过某网络找到一份工作,并同公司人事经理约定于3月中旬入职。随后,郭女士因个人原因放弃入职。该人事经理即将郭女士的个人简历及同郭女士的聊天记录,发布到微信朋友圈。
在讨论这起事件时,不少网友对求职过程中存在的信息泄露隐患表示担忧。
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当发现简历等信息被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后,郭女士联系该人事经理表示,自己确是在前一天告知不能入职,但已向对方道歉,人事经理的做法侵犯了个人隐私。
该人事经理回应道,由于是急招岗位,郭女士在确认能入职后又拒绝入职,这一做法缺乏诚信,于是冲动发了朋友圈,但设置仅郭女士可见。双方经沟通后,该人事经理向郭女士赔礼道歉,并将朋友圈删除。
郭女士答应入职后放弃,是否违背诚信原则?人事经理将求职者信息发布到朋友圈,是否侵犯对方隐私?对此,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洪桂彬认为,在企业无证据证明郭女士明确接受入职通知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有违诚信。但郭女士收到入职通知后的回复是“收到,谢谢”,洪桂彬说:“不提倡这种不明确拒绝或接受的模糊应答。”
“个人简历以及当事人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范畴。”洪桂彬分析道,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个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属于个人信息领域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对方删除。
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如今网络求职和招聘越发普遍,求职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屡见不鲜。今年“3·15”晚会就披露了简历信息贩卖问题。多家知名互联网招聘平台均被“点名”。这些平台上的用户简历信息流出后,被低价贩卖。
事实上,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立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均有明确规定。今年3月起施行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之所以出现求职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在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舟看来,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沈舟表示,一般泄露个人信息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违法成本很低。很多求职者不知道个人信息从何种渠道泄露,不知向谁维权。若被泄露者想要维权,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一般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维权成本过高、举证难度大又导致诉讼维权困难重重。
建议设定泄露信息处罚规则
“网络招聘服务提供方如果不能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对求职者而言就是‘灾难’。”洪桂彬说,目前一些招聘网站甚至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政策,以告知招聘单位和求职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他建议,未来立法需要考虑对集群式采集个人信息的商业主体设定不同的义务和处罚规则,以最大程度保障公众隐私。
“求职者如果为保护个人信息而起诉,不仅维权成本高,且即使维权成功,个人信息也已经散布出去。”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振佳认为,今后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从事后追责变成事先预防,可以考虑制定规范,由劳动监察部门对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的企业进行行政罚款等。
上海企联雇主部副主任、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宋靖建议,求职者首先应通过各级政府人才服务网站等专业招聘平台获取就业信息。其次,对一些不熟悉或没有投递过简历的招聘单位发出的邀请,要认真核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另外,宋靖提醒,求职者在保证招聘简历信息量的基础上,不要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微信号及家庭详细住址等提供给招聘单位。